因果律訓 附真人真事 -- 借屍還魂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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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帝王審案記
慈雨堂 75•5•10•
本堂天上聖母 降
示:今宵冥府第三殿宋帝王親臨本堂,藉本堂審案,參入甘露潤眾,共勸世人,此乃本堂難得機緣,諸生勿隨意走動,嚴肅聽審,諸生禮儀勿失。
冥府第三殿駕前陰差,記錄神齊降
詩: | 陰陽一理佑善行 | 伴主押魂登案前 |
因因果果當明判 | 生生世世今報明 |
冥府第三殿駕前主簿官 降
詩: | 人生在世享幾秋 | 瞬間老邁離世愁 |
主簿揮筆勸人善 | 頓超覺悟登天遊 |
冥府第三殿鎮殿將軍 降
詩: | 奉陪主官審案情 | 案領陰差押犯行 |
頂枷銬手鐐鎖 | 罪魂惡孽受重刑 |
冥府第三殿駕前文武判齊降
詩: | 文武隨主登聖堂 | 判審查明懲惡郎 |
齊修善行神佑護 | 降堂辦案復善風 |
示: 吾等隨主公藉慈雨堂審案,參著甘露潤眾勸化世人,片刻後煩請案桌移前向外而扶,命隨行陰差官侯主公號令行事,勿隨意行動以免驚動陽間世人,並請不必敬獻茶X,主公已登鸞辦案,余暫退。
冥府第三殿宋帝王 降
詩: | 宋嘆世人是迷郎 | 帝審犯魂罪無枉 |
王望世人勤學道 | 降鸞揮筆讚賢翁 |
示: 今宵率領屬下藉慈雨堂審案,參著甘露潤眾,以資勸化世人,命主簿官記錄,武判代執桃技柳筆,命陰差將犯魂押進堂侯審,命本堂鸞生代傳口令,錄鸞生注意唱錄。
冥王曰: 準備排班升堂開審,命將犯魂帶進案前,放開一切鎖具。
陰差曰: 稟主公,犯魂已帶進案前跪下,請主公定奪。
冥王曰: 案前王魂聽著,今宵本座藉聖堂審案,勸化世人,參著甘露潤眾,望汝能實招,本座定能法外開恩,從輕發落,爾生前姓名,真實住址答來。
王魂答: 閻王爺,魂姓王名麗生,生前住台北縣三重市介壽里三十九巷一六七號,未知何故自我亡後近二十一餘年被押至今,今又再押陽間聖堂,是何意思?
冥王曰: 今宵本堂借陽堂審辦汝二十餘年前所作惡之事,參著聖書,勸化世人,汝實招來,本座可減輕罪刑一、二,否則重刑難饒。
王魂答:閻王爺我二十餘年之事,我被迫,實非我之行惡,但亦無犯大錯,請閻王明察,我在世乃藥廠忠實推銷員,請閻王爺開恩。
冥王曰: 犯魂本座好言勸汝實招,汝執迷不悟乃自找刑受,不由汝不招,陰差聽命將王魂拖出堂外重打八十大板,看汝招不招。
陰差曰: 稟主公執行已畢,王魂受重刑後已昏厥矣。
冥王曰: 連取陰水潑醒再拖進案前侯審。
冥王曰: 孽魂聽著,快將汝再世所犯之案件一一實招,若有半句虛言,休怪本座刑法如山侍侯。
王魂答: 痛死我也! 閻王爺公祖請饒命!切勿再刑,魂願招就是,小魂在生時,因少年血氣方剛而結交不良之友,致正業擔誤,每日涉足秦樓楚館,留戀欓鶧s綠之風花場所,花費甚大,入不敷出,是故昧著良心曾犯竊盜、詐欺、販毒、誘拐良家婦女而推落火坑等,種種背理不端行為,但此在陽世已接受過陽律之制裁,且服刑期滿,案件早已了結,未知閻王爺再審何事。
冥王曰: 王魂汝是挶鬺b或裝糊塗,本座問汝為何殺害李辛庚乙案,從實答來,若再不實招,再有刑受。
王魂答: 請閻王爺息怒,魂願招就是,免再動刑,魂在世雖住三重市,但却在新營鎮康樂街,廣愛堂製藥廠,充任推銷員,因我嗜酒如命,本性難改,故有不少酒肉朋友,在五十三年六月初七夜十一時許,我與朋友飲酒至凌晨子刻,因酒氣發作而起貪淫之心,乃思招我昔日之相好女友陪宿,此女乃為瑞芳茶室之服務生蔡○琴,時我至康樂街金殿旅社借用電話,欲招蔡女,因電話不通,且我正酒氣亂性心頭,故而責怪旅客之服務生林陳盡,並盛怒大罵,適逢林陳盡之友李辛庚在旅社門口納涼乃趨前規勸,與我發生口角,我頓萌殺機,隨即抽出身上預藏之尖刀,向李辛庚猛刺兩刀,李辛庚受傷後拚命而逃,然而是時之我,心已發狂,又追殺李辛庚並再補一刀,深達肺腔而當場死亡,我見釀出人命,即迅速逃離現場,但畢竟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未久我終在嘉義被捕,經陽間法院三審定案死刑,於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○分在台南刑場伏法遭槍決,三槍斃命,死時年二十九歲,我之不法已在世伏法,且遭槍決,可說一命抵消一命,請閻王爺開恩赦罪。
冥王曰: 胡說,止口,汝在陽世所犯乃由陽律制裁之罪,而陰律者,陰司另有陰律嚴辦,汝在世無惡不作,所行大不義,殺人詐欺,販毒、販賣人口,另唆使汝之女友墜胎,殘害生靈幼苗,集罪於一身,陰陽兩律皆難容,本座坐鎮三殿執法,職掌孽鏡台,惡孽顯像,豈容汝惡性重大之徒,逍遙法外,特重判汝落蒸地獄三○年,銅柱炮烙地獄五○年,刑滿再判轉生妓女終身,以了因果之冤欠,今宵藉堂審案已畢,尚望世人能知善惡之報應,多行善事早結善因,莫造惡業而嚐惡果冤欠之報應,交纏無了時也!願世人皆能有所了悟是幸。
冥王曰: 將軍傳令下去,陰差再將犯魂王麗生手銬僳屩磛c,即刻押回陰司發監執行,並小心行事,不可驚動陽人,武判移交鸞筆,就此收卷退堂。
本堂天上聖母再降
示: 恭送冥府第三殿宋帝王及諸長官回駕今宵冥府藉本堂審案已畢,希諸子及世人能了悟因惡果之循環報應皆不爽也! 今宵至此宣講後賜回。